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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5年升值不够约定 东莞买家获违约金130万

东莞日报  2013-09-17 08:19

[摘要] 买商铺,都希望商铺能够升值,然而,买铺后没有达到预期升值目标,买卖双方起了纠纷。

2006年,王某满心欢喜买了商铺并与包销公司签订了合同,5年后,该商铺却未达到目标,王某一怒之下把商铺发展商和包销公司告上了法庭。由于对合同条款理解不同,双方对于违约金数额争执不下。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包销公司需向王某支付违约金130多万元。

5年后商铺不够 东莞买家获得违约金130万

【案情】 同一合同两种解读 双方打官司

2006年3月,东泰公司与慧谷公司签订一份某楼盘沿街商铺包销合同,约定慧谷公司为东泰公司包销未售出的该楼盘的部分商铺。2006年8月,王某与东泰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向其购买位于该楼盘的B13号商铺,总价6513867元。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06年10月,王某与慧谷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合同,其中条约定:慧谷公司承诺在签订购房合同五周年之日,王某购买的案涉商铺每平方米不低于10000元,否则“甲方(慧谷公司)愿以乙方(即王某)已付首期购房款的10%的年利息补偿给王某”,并约定补偿金额在合同签订满五周年起,半年内支付。2008年9月,经工商部门核准,慧谷公司变更登记为“慧盈公司”。

日前,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商铺在约定之日未达到目标,卖方应以其已交的首期购房款(即2613867元)的10%作为年利息,每年补偿给自己,因此慧盈公司需支付违约金为2613867×10%×5=1306933.5元。王某认为,在补充合同中约定的商铺每平方米价格计算标准为:6513867元÷354.88平方米=18355元/平方米。经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后,其认为案涉商铺于2012年8月的市场价值为7383300元。

但慧盈公司认为,应以王某已交的首期购房款(即2613867元)的10%为本金,再乘以2006年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一年的利息,只需补偿王某约8450元。

【判决】卖家支付买家违约金130多万元

法院认为,在赔偿金计算上,在评估基准日即2012年8月1日时案涉商铺每平方米均价为7383300元÷354.88平方米=20805元/平方米,仅比签订补充合同之时多出2450元,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超出10000元的标准,慧盈公司已经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慧盈公司应以首期购房款2613867元为本金,按照每年10%,从2006年10月起计算五年,即2613867×10%×5=1306933.5元,向王某支付违约金。

一审宣判后,双方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王某请求改判东泰公司与慧盈公司连带清偿1306933.5元给自己。而慧盈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错误理解合同条款,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双方是东泰公司与王某,案涉《补充合同》的合同双方则是慧盈公司与王某。王某依据《补充合同》约定之内容要求东泰公司承担本案债务,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对于违约金数额的认定,东莞中院认为,王某购买商铺,是以投资为目的,其对商铺的有所期待,案涉《补充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恰恰是专门对案涉商铺空间的一种承诺。若如慧盈公司所理解的计算方式,王某只能得到数千元的违约金。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看来,王某主张的计算违约金的方法更合情理。慧盈公司对案涉商铺所承诺五年内每平方米的空间至少达10000元,按照商铺的建筑面积354.88平方米来算,《补充合同》的原意是慧盈公司认为案涉商铺在2012年8月份后可达354.88万元。结合双方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所得之数额,王某主张的计算违约金的方法更合理。东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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