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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5年升值不够约定 东莞买家获违约金130万

东莞日报  2013-09-17 08:19

[摘要] 买商铺,都希望商铺能够升值,然而,买铺后没有达到预期升值目标,买卖双方起了纠纷。

 

合同条款争议 应按照合同解释原则解释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一个争议焦点是案涉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应当如何理解。根据双方的约定,慧谷公司承诺在签订购房合同五周年之日,王某购买的案涉商铺每平方米不低于10000元,否则“甲方(慧谷公司)愿以乙方(即王某)已付首期购房款的10%的年利息补偿给王某”。关于该约定,双方对违约金的数额作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理解。

一种理解是,以王某支付的首期购房款为本金,以每年10%作为利息来对王某进行补偿。另一种理解是,以王某已交的首期购房款的10%为本金,再以2006年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一年的利息。按照种理解,违约金的数额计算为1306933.5元,按照第二种理解,违约金则计算为约84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二审法院依照诚信原则,结合案涉合同的订立目的、订立过程以及当时商铺买卖的现实背景,按照最符合合同目的的方法,平衡双方利益,认为该约定以上述种理解的标准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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