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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导致检察官居无定所 开发商僵持殃及无辜

正义网  2013-08-07 13:58

[摘要] 近年来,因为拆迁引发的矛盾不断增多,拆迁纠纷屡见不鲜。然而,有一桩拆迁纠纷十分稀奇被拆迁的是一栋检察官公寓,被拆迁的对象是70多名退休及在职检察官。

 

法院一纸判决无人问

互相推诿,受害者权益谁来维护?

看着两侧高楼拔地而起,而中间的检察官公寓楼依然如故,等待数年的检察官们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旅。他们首先找到佳木斯市拆迁管理办公室。经拆迁办多次调解,昆仑公司和世博公司两家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0年5月,佳木斯市拆迁办作出了行政强拆裁决,并将该案移送至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6个月过去了,法院未作出任何回应。佳木斯市拆迁办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将此案移送到其他基层院办理。最终,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了这起案件。

2011年5月,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法对拆迁办申请强制拆迁程序进行审查,直到一年后的2012年4月,此案终于有了结果,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面对裁定,世博公司负责人程佳栋表示,法院的判决有问题。根据规定,如果程佳栋对法院裁定结果不服,可以采取相关法律救济手段。然而,他在规定时间内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按照法律规定就必须接受这个裁定。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7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结案。但是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下达至今已有一年多了,那座陈旧的公寓楼如同化石一般,没有任何动静。

退休检察官刘惠民烦心不已:“我们院里面几个比较老的同志一起奔走,依法去了多个信访部门反映,但都说让我们先回去等一等。等到什么时候没有准,遥遥无期。”

2013年6月21日,记者陪同几位退休检察官及家属带着法院的一纸裁决,找到了市拆迁办的相关负责人,却遭严厉训斥。

拆迁办工作人员:“你这个东西(法院裁定书)哪来的?”

受害者:“管开发商要的?”

拆迁办工作人员:“这个东西能要吗?他给你也不能要,这东西你就不应该要。”

作为本案的直接关系人,被拆迁人怎么就不能要法院的裁决书?

拆迁办工作人员:这个东西我从来没见过。这属于强制执行。你看这写得多清楚。我们一点毛病都没有,谁去执行啊?拆迁条例写得很清楚,不允许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依法强制执行。

为了规范政府拆迁行为,2010年国务院出台了新的拆迁条例,行政强拆被取消,强制拆迁与否全部由法院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强拆决定权。而在本次拆迁案件中,拆迁办已经依法向法院提出了申请,法院也作出了予以强拆的决定,所以就不存在什么“行政强拆”。也正因为如此,拆迁办的两名工作人员都认为,强拆得法院来执行。

拆迁办工作人员还表示:“得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不执行,我们怎么办,我们没法管法院。”

拆迁办工作人员个个火药味十足,反复交涉之下,拆迁办工作人员终于愿意帮忙,电话联系负责此案的庭长,问一下具体情况。但电话那头告知要暂缓执行,记者马上追问这是什么意思,这位工作人员不置可否地表示:“想知道解释去法院问。”

无奈之下,记者陪着受害者来到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找到了该案的主审法官。

面对“暂缓执行”的追问,这位主审法官表示并不清楚。“庭长在佳木斯,他已经说暂缓了,我们有什么办法。他说你们来我们接待接待。”

当记者问及强制拆迁的具体执行机构时,这位法官的回答让人玩味。

主审法官:“现在法律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他让谁来实施咱们也不好说了。”

记者:“拆迁办那儿说也有一个法规,说政府不能执行。”

主审法官:“后来有司法解释。”

记者:“那到底应该依据拆迁办工作人员说的法规,还是依据你说的法规?”

主审法官:“我执行我的法规,他执行他的,具体谁对我也不清楚。他是按他的,我是按我们作的这个裁决。”

2012年4月,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9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也就是说法院和政府都有执行权。然而本案中,有执行权的双方都不去执行,判决就成了一纸空文。

记者还得知:"钉子户"通过个人关系送到市领导手上一个申诉材料。听说市领导在上面签了意见:"此地争议太大,不易强拆。酌!"就这么一句话。”

为了弄清事情真相,记者来到佳木斯市市委。对于记者提出市领导批示暂缓执行的问题,市委宣传部负责人表示,他们从未听过,且该领导正在出差中,无法接受采访。

中央强调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中国。在法治文明的国度里,法治的地位应该得到普遍的尊崇,法院的生效裁决理应被执行。然而,在这起案件中,法院的生效裁决竟然成为令人生厌的“皮球”,在政府和法院之间被“踢来踢去”!希望当地尽早结束这场“球赛”,执行法院裁决,维护受害者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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