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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版“新十条”出台 实行一套房一标价方可申领预售证

——对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申报备案制度

东莞日报  作者:黄观平 李金健  2011-05-17 07:59

[摘要] 昨日,市府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也被业界称之为“东莞版”的“新十条”。

【税收征管】

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要重点稽查

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重点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尽快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坚决堵塞税收漏洞。

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对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差别化住房信贷】

二套房首付不低于60%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在会商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辖内金融机构认真研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政策实施方案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批准后,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可适时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下限。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一套房一标价

对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申报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手续前,需向市物价局申报价格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据实按套申报价格,实行一套房一标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经市物价局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领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书),以及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地产项目建档。经备案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在东莞市物价局网、东莞建设网和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上公示。

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书)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房一价)。

■备案管理制度细化

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及市房管局联合下发《关于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

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昨日,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市房产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制度进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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