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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版“新十条”出台 实行一套房一标价方可申领预售证

——对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申报备案制度

东莞日报  作者:黄观平 李金健  2011-05-17 07:59

[摘要] 昨日,市府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也被业界称之为“东莞版”的“新十条”。

昨日,市府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也被业界称之为“东莞版”的“新十条”。《通知》指出,我市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实行一套房一标价。同时,我市将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保证今年商住房用地供应不少于3000亩,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重点稽查等。

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通知》提出,要建立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共同责任制。各镇(街)、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2011年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形成调控合力,密切监控我市房地产市场变化,适时采取相应调控措施,坚决打击房地产投机行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确保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实现。

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方面,要求房管部门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以及预售款监管力度。依法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不按楼盘实名推广销售、拖延商品房开竣工时间、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

及时发布商品住宅成交均价

《通知》要求,房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以房地产登记簿数据为基础,建立全市的住房信息系统网络和个人住房信息中心数据库,全面掌握个人住房基础信息及动态变化,为掌握居民购房情况、依法征税以及必要时执行限购政策提供依据。

此外,统计部门要及时发布新建商品住宅成交均价的统计数据。市房地产调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发布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及相关信息,为群众住房消费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各部门要定期交换相关房地产数据,加大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工作力度。

■焦点措施

【保障性住房】

建立以公租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我市将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多渠道筹集房源。市住建部门每年要合理安排确定我市单列公共租赁住房总量和选址,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每年的用地指标中单独列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予以重点保障。

此外,市、镇两级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需要,增加财政预算安排,合理安排土地出让净和公积金增值,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支持园区、镇(街)、村集体、企事业单位等多类主体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创新投融资方式,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出台配套文件,落实国家的税费优惠政策,引导各类主体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商住用地供应】

今年商住房用地供应不少于3000亩

我市将适当增加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今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不少于3000亩),其中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试行商品房项目配建,即在新出让的土地上把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作为出让条件之一。切实加强地价动态监测。

严格审查竞买人资格,同时,对竞买人的资金来源也进行审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依法处置闲置土地,逐步建立长效机制。

4月30日搜房千人看房团成功举行。据了解,此次看房团共吸引了千名网友参与,盛况空前。分11线路,足迹踏遍东莞四大主城区以及数十镇区50余热盘。在此次参加搜房千人看房团的50余楼盘中,房价、户型等等均有所不同,以充分满足不同购房者的需求。其中,万科、光大、中信、宏远、富盈等大地产商的热盘新盘都积极参与到本次看房团中。详情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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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

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要重点稽查

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重点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尽快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坚决堵塞税收漏洞。

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对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差别化住房信贷】

二套房首付不低于60%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在会商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辖内金融机构认真研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政策实施方案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批准后,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可适时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下限。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一套房一标价

对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申报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手续前,需向市物价局申报价格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据实按套申报价格,实行一套房一标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经市物价局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领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书),以及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地产项目建档。经备案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在东莞市物价局网、东莞建设网和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上公示。

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书)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房一价)。

■备案管理制度细化

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及市房管局联合下发《关于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

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昨日,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市房产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制度进行细化。 

4月30日搜房千人看房团成功举行。据了解,此次看房团共吸引了千名网友参与,盛况空前。分11线路,足迹踏遍东莞四大主城区以及数十镇区50余热盘。在此次参加搜房千人看房团的50余楼盘中,房价、户型等等均有所不同,以充分满足不同购房者的需求。其中,万科、光大、中信、宏远、富盈等大地产商的热盘新盘都积极参与到本次看房团中。详情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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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销售前先到物价局备案

《通知》称,从昨日起,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前,必须到市物价局履行价格备案手续,填写并提交《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开发企业凭市物价局备案回执,在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

而在今年1月1日后已领取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在2011年6月1日前将尚未售出的剩余商品住房,向市物价局申报价格备案。

在2011年1月1日前已办理销售手续且仍在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虽然不用再去物价局备案,但是根据《规定》还是必须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在销售现场明码标价、一套一标公示价格。

取得预售资格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开发企业向市物价局申请价格备案时,应申报每套房屋价格,实行一套房一标价。

凡在《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未显示的内容,如房价外向购房者代收代缴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开发企业在申报备案后,连同价格备案表一并在销售现场公示。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通知》中要求,商品住房的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否则,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将被自动锁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开发企业在价格备案后要求重新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在上次备案2个月后再申请办理。在未经市物价局同意重新备案前,原备案的可售房源仍执行原备案价格。情节严重和拒不整改的企业  收回预售许可证、停止网上销售系统。

禁止7种价格行为

1.不按规定申报价格备案;2.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备案价格;3.不按规定明码标价;4.以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相互串通,统一确定、维持、变更价格;5.通过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等方式限制销售数量,操纵价格;6.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断缺等信息,或通过虚高价格申报备案,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7.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业界反响

东莞房地产协会秘书长陈骏良

相信能达到房价控制的预期目标

今年前几个月的房价上涨幅度,与今年的房价调控目标非常接近。如果按照这样的上涨趋势,恐怕要高于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预期。为稳定东莞房价,政府出台一系列的举措是非常及时的,也相信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政府通过增加土地供应、房地产税收征管、差别化住房信贷等措施去调控房价,且打击房地产投机行为,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对房地产市场带来的将是正面的影响。如果新建住房价格超出今年控制目标,导致东莞出台限购措施的话,对整个房地产行业将会有很大的打击。

金地地产总经理助理陈君斌

不会对房价造成大的影响

政府出台的十项措施,与中央的精神保持了一致,且富有东莞的特色,这在我们的预料之中。这些措施表明了东莞市政府控制房价稳定的决心,关键是要执行到位。我认为,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稳定房价的同时,也不会对房价造成大的影响。

4月30日搜房千人看房团成功举行。据了解,此次看房团共吸引了千名网友参与,盛况空前。分11线路,足迹踏遍东莞四大主城区以及数十镇区50余热盘。在此次参加搜房千人看房团的50余楼盘中,房价、户型等等均有所不同,以充分满足不同购房者的需求。其中,万科、光大、中信、宏远、富盈等大地产商的热盘新盘都积极参与到本次看房团中。详情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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