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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整合千亩用地 总部企业用地10年内不得转让

东莞日报  作者:殷昌盛  2013-09-04 08:17

[摘要] 到2017年整合1000亩以上建设用地50块共10万亩;企业不得以总部企业名义变相开发房地产;2014年新增指标75%以上用于“三重”建设;2014年底前完成私人会所和农庄清理工作,退建还林……

 

总部企业用地

不得以总部企业名义 变相开发房地产

总部企业用地应当是什么性质?《关于规范总部企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综合型总部企业用地应使用商务金融业用地;职能型总部中,制造业总部,包括八大支柱产业、装备制造业的总部企业,可使用工业用地;高端服务业总部,包括设计研发、现代物流、品牌会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金融服务业,可对应使用科教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或商务金融用地;商贸服务业和一般职能总部,包括大型商贸总部企业,应使用商务金融用地。

《通知》强调,总部企业用地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性质进行建设和使用,不得擅自转让总部企业用地和改变土地用途,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按原用途收回。企业不得以总部企业项目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此外,总部企业用地,在出让条件设定上应明确经营年限不得少于10年。企业竞得土地后必须承诺取得总部企业用地后的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异地企业申请总部企业用地时,应承诺在取得总部企业用地后1年内将总部迁入宗地所在镇(街);,由于企业破产、解散等原因确需转让的(含抵押变现等),政府可按照原土地成交价与建筑物重置价之和收购。政府放弃收购的,用地单位方可转让,但应按转让时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50%补交增值地价。

东莞整合千亩用地 总部企业用地10年内不得转让

南城总部基地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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