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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多措并举缓解房屋维修资金供求矛盾

经济参考报  2013-08-23 16:11

[摘要] 随着时间推移,大量城市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面临维修和更新改造,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需求日益凸显。多位受访者认为,有关部门应以培育业主组织、简化相关程序、灵活使用方式为抓手,畅通房屋维修资金使用。另一方面,应着眼长远培育业主住房消费理念,研究房屋维修资金续交办法。

随着时间推移,大量城市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面临维修和更新改造,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需求日益凸显。多位受访者认为,有关部门应以培育业主组织、简化相关程序、灵活使用方式为抓手,畅通房屋维修资金使用。另一方面,应着眼长远培育业主住房消费理念,研究房屋维修资金续交办法。

房屋维修资金“存量大使用难”

天津市自2003年以来提出建立房屋维修资金统一管理制度,通过不断健全各项法规政策,采取规范、公开、透明的程序监控,目前已初步建立起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障体系。

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以房屋总价格2%—2.5%的比例收取,并采取与房产权证“捆绑”办理的措施确保资金归集。

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7月底,天津市累计建立了商品房维修资金189亿元,其中已出保修期的商品房维修资金68亿元。目前,该市累计使用维修资金约2.24亿元,占已出保修期项目归集金额的3.29%。

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主任张俊梅认为,造成房屋维修资金“存量大、使用难”的原因在于:

一是申请主体缺位,业主“确认难”。《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由于业委会是一个较松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往往难以履行上述职责,于是选择交由物业企业代其行使职责,但多数业主对物业企业入户组织业主书面确认存在芥蒂之心,导致确认不成功者居多。

二是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承担义务的意识欠缺。按照《物权法》、国务院和天津《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经“双2/3”以上业主同意,即须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2/3以上且占相关人数2/3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由于业主存在“事不关己”的心态,因此常出现“屋顶漏雨楼下居民不配合;电梯出现故障低层业主不掏钱;下水管道堵塞跑冒上层住户不维修”等公共意识淡薄、影响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的问题。

培育业主组织畅通资金使用

对于房屋维修资金“使用难”的情况,有关专家和主管部门建议,培育住宅小区业主组织,代表业主权责、切实行使职能。与此同时,主管部门应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简化资金申请手续,建立拨付维修资金快速通道,并灵活资金使用方式。

天津市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张宝义认为,加强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当务之急是推进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维修基金持有和管理的主体,不仅便于使用好这笔钱,也有利于更好地监督物业工作。有关部门应该帮助成立业主大会,解决维修基金的落地问题,帮助小区自治和自我管理,减小行政压力和行政风险。

受访者认为,无论从目前还是未来看,“三分之二签字”的瓶颈将始终困扰着房屋维修资金的畅通支取、发挥作用。突破这一瓶颈,需要大力培育广大业主的公共意识。

在明确某项维修基金支取申请的合理性后,主管部门宜不断简化维修资金提取的手续、提高服务水平。记者从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目前天津市维修资金使用涉及六个环节,包括制订方案、业主确认、办理备案、开户划款、竣工验收、决算核减。经研究,天津市区两级房管部门主动缩短办件时限,建立拨付维修资金的快速通道。

此外,灵活基金使用方式,满足房屋维修“应急临危”资金需求。据张俊梅介绍,2010年4月,天津市出台《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从天津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管理产生的增值资金中结转的资金,用于已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和无法界定受益人时的维修。

该维修资金的申请方式是,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意见,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此举避免了“三分之二签字”的工作瓶颈,有效缓解了特殊情况下住宅小区的维修需求,且并未侵害到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利益,便于缴费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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