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装修公司停工理由均不能成立,应认定其违约在先。根据合同约定,装修公司除退回还未完成项目的工程款外,另需按未完成项目的装修总金额的双倍赔偿业主作为违约金。未完工项目金额为4万多元,装修公司需按未完工项目的双倍即8万多元支付违约金给业主。
法院:装修公司违约在先
2010年7月19日,付女士向该装修公司邮寄了解除装修合同通知书。
随后,付女士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该装修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装修合同,并要求装修公司支付12万多元违约金。
装修公司不甘示弱,提起反诉。称付女士不按时提供装修材料和延迟付款,致工程延期,其无权单方终止合同。
因双方彼此意见较大,争吵不断,鉴定过程经历了漫长的一年多(鉴定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2012年8月20日,鉴定公司终于作出评估意见,评估已施工工程造价为8万多元,其中已全部完工工程造价2万多元,已施工但未全部完工工程造价6万多元。
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装修公司停工理由均不能成立,应认定其违约在先。根据合同约定,装修公司除退回还未完成项目的工程款外,另需按未完成项目的装修总金额的双倍赔偿业主作为违约金。未完工项目金额为4万多元,装修公司需按未完工项目的双倍即8万多元支付违约金给业主。
判决后,装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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