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福建泉州市民林女士很是窝火:被人欠了165万元,欠债人黄某安不仅不还债务,还把自己的两套房子以近乎五折的价格“卖”给他的哥哥。这下,她要拿回欠款比登天还难了。为此,林女士请求法院撤销欠债人转让房屋的行为。历时两年,她先输后赢,终于如愿以偿。
一审
卖房在借贷官司之前 债主败诉
经过审理,法院一审判林女士败诉。
判决认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房屋。涉案房屋原系黄某安夫妇所有,他们虽拖欠林女士债务,但并不因此就丧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且该房屋没有约定作为林女士债权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黄某安夫妇与黄某雄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时,林女士的债权尚未经法院判决,所以黄某安夫妇将房产转让给黄某雄,系合法处分自己的财产。房屋买卖合同后已履行完毕,房产于2011年6月13日变更到黄某雄名下。而林女士的债权系在物权变更后的2011年7月29日才由法院的调解书所确认,她作为黄某安的债权人无权对黄某雄合法取得的房屋主张撤销权。
终审
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 损害债主利益
林女士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经法院终审,法院改判她胜诉。
中院判决认为,黄某安夫妇将两套房子卖给黄某雄,房屋成交价为每套80万元,但黄某安夫妇及黄某雄均主张该房产实际成交价是每套145万元,却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应认定该房产的转让价格为每套80万元。其中一套房子经评估,价位为153万元。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比该规定可看出,黄某安夫妇将房屋以每套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雄,转让价格仅为评估市场价格的52.07%,可以视为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该转让财产的行为发生在黄某安向林女士借款200万元之后,而后来黄某安只还款35万元,且经过法院调解分期还款后也未再还款付息,且一审中黄某安夫妇也明确表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可以认定该低价转让房产的行为导致了黄某安夫妇可以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减少,从而影响到林女士债权的实现,对她造成损害,而作为受让人的黄某雄对此情形是理应知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法院终审改判林女士胜诉。
■案例提示
转让财产低于市场价七成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一些欠债人为了逃避应该履行的债务,故意低价转让财产给亲朋好友,在一些执行案件中经常发生。但这种行为实际上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导致债权人很难拿到执行款。因此,法律上对这种行为“说不”。债权人发现欠债人有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完全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欠债人的转让行为。(早报记者黄墩良实习生黄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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