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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新住房公积金管理3月1日起实施 五大变化

东莞时报  2015-02-15 00:00

[摘要] 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下称《提取规定》),并将于2015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记者获悉,提取政策主要有五大变化,其中,简化租房提取办理手续,4月1日起可提出申请。

 

《提取规定》四大焦点

焦点一

享受低社保可提取公积金

《提取规定》提出,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包括,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住本市住房;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享受社会低生活保障;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及其他规定情形。

符合享受社会低生活保障的条件,可每月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直至被停止享受低保待遇资格之日止。

焦点二

租房可提取缴存当月金额60%

《提取规定》提出,符合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条件,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首次申请应在该笔贷款正常还贷期内提出,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已办理逐月划扣服务的除外),可提取至该笔贷款结清当月账户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实还本息总额。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符合租住本市住房的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可计提不高于职工本人缴存当月金额60%且不超过540元的住房公积金作为支付租金的补充资金。符合该情形申请提取的,须是本规定颁布实施之后、申请日之前(不含申请当月)缴存月份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焦点三

重大疾病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月

根据《提取规定》,符合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条件,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本人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账户。应提交出境定居证明,并在取得相应理由的户口注销证明后办理。

符合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条件,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的住房公积金。应在出院结算后一年内申请,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月,提取额度为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中不超过个人负担部分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交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相关治疗费用的发票,患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另应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及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且本规定所称的重大疾病参照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病种目录核定。

焦点四

虚构提取全额退回骗提的公积金

《提取规定》强调,职工虚构提取情形,隐瞒婚姻状况,提交虚假材料成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全额退回骗提的住房公积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经查证职工骗提的情况属实,公积金中心可将其作为信用不良记录在案,将记录纳入依法设立的信用管理平台,并可自该事实认定之日起5年内,限制当事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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