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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积金9月1日上新规 缴存基数新增"5倍"标准

东莞日报  2013-08-21 09:10

[摘要] 市政府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新版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替代已经实施了5年的旧版。新版管理办法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不得低于本市职工当年工资标准。

 

【亮点点击】

员工入职30天内 单位就应缴存

按照新版管理办法,新员工在被单位录用后30天内,单位就应开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旧版管理办法中,这条规定宽泛得多,特别是非公有制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时间长达1年。

哪些单位应该为职工缴存公积金?新版管理办法明确,在东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属地管理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是指在这些单位工作并且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从业人员,但并不包括港、澳、台及外籍人员。

单位和个人缴存部分均归个人

有不少人在缴存公积金的时候都会有这样一个担忧:“单位帮我缴了一份公积金,我每个月的工资里也要扣一份公积金,如果辞职,我自己缴的那部分公积金还能拿回来吗?”

对此,新版管理办法重申,无论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那份公积金,还是个人缴存的那份公积金,都是职工个人所有的。这就意味着,如果员工辞职,其缴的公积金(单位+个人缴存部分),都是可以全部带走的。

不仅如此,职工所缴存的公积金会按照存款按年结息,每年的6月30日就是公积金存款的计息日,从存入公积金起,就会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这份利息也是归个人所有。

【三大变化】

1.明确“在职职工”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公务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均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范畴,新版管理办法明确,在职职工单位是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2.修改非公企业缴存时间

新版管理办法修改了关于非公企业的开户和缴存时间规定,提出严格按照规定新设单位的缴存登记时间和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起始时间。“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设立单位账户,并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3.确定缴存比例程序

新版管理办法修改了关于单位确定缴存比例的程序问题,提出“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在规定范围内确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20%。

单位无论是降低缴存比例还是缓缴的,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

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职工当年工资标准。

制图/李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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