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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发文力挺见义勇为 住保障性住房可优先

第一财经日报  2012-07-30 09:07

[摘要] 日前,国办转发民政部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下称《意见》),正是对这些民意的回应。《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入学、就业、住房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明确了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见义勇为死亡抚恤标准首次明确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入学、就业、住房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首次统一明确了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意见》首次统一明确了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抚恤及补助标准,《意见》明确,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尚未建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意见》还明确,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孙绍骋表示,对于见义勇为人员在非户籍地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事发地政府要积极与见义勇为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政府进行沟通协商,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也就是说,对于见义勇为人员待遇落实,事发地有义务告知户籍所在地政府,避免待遇落实出现空白。

8月东莞楼市开盘报告据搜房网数据监控中心不完全统计(截至07月25日),东莞2012年8月预计37个住宅或别墅开盘或加推新货,环比7月的31项目出现小幅上涨。其中纯新开楼盘10个,城区盘仅占3个。分布在镇区的纯新项目依然以75-110平刚需户型为主,改善型房源也将随着降息等政策继续释放。点击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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