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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东莞“两日内反悔可退定”规定在省内属于首次出现!

东莞特价租房 2018-04-19 10:02:22

4月18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市住建局”)在其官网上公布了《东莞市商品房认购书(范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正面向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意见受理截止日期为2018年4月30日。佬编了解到,“两日内反悔可退定”的规定在省内属于首次出现!

定金可以退的情况

根据征求意见稿,《合同范本》提出,购房者交了定金后有几种情况可以退定:

1.购房者在认购书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不含签订当日,下同)要求解除认购书退回定金,如双方尚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应当退还。

这意味着,购房者也可以像网上购物一样,在规定期限内可以无理由要求解除认购书和退回定金,大大降低因一时冲动而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2.由于不可归责于购房者与出售方双方的原因导致不能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确定协商时间;不能协商一致的,甲方应当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乙方。

3.认购书签订后因政策改变导致购房者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不能按照原有政策条件购房,要求解除本认购书的,出售方应当同意解除,并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购房方。

4.如果出售方未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与购房者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者有权解除该认购书。购房者解除本认购书的,出售方双倍返还购房者已支付的定金。

5.如果出售方在购房者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该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出售方也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

不退还定金的情况

同时,《合同范本》也明确规定了房企解除合同,不退还定金的情况如下:

1.购房者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售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售方有权解除认购书。出售方解除本认购书的,购房者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经书面通知送达乙方后,出售方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给他人。

2.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认购书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后,购房者就不得以不了解相关购房、贷款政策或不了解项目情况为由拒绝履行该认购书。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若存在出售方退还定金情形的,出售方应在购房者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定金。出售方故意拖延或拒绝退还的,购房者有权要求出售方另行支付一倍的定金作为购房者的损失。

据悉,该征求意见稿是由市住建局联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而研究起草,旨在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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