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市场 > 正文

业主拒收“问题楼” 物业要收管理费 物管公司败诉

东莞时报  2017-05-09 11:05

[摘要] 验楼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拒绝收楼。房屋修复好之后,却被物管公司要求补交拒绝收楼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家住东莞的黄女士拒交这部分物业管理费,物管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黄女士支付逾期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共计4400余元。

验楼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拒绝收楼。房屋修复好之后,却被物管公司要求补交拒绝收楼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家住东莞的黄女士拒交这部分物业管理费,物管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黄女士支付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共计4400余元。

日前,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物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5年5月23日,房地产公司向业主黄女士发出入伙通知书,通知其办理入伙时间为2015年5月23日,若未前来办理入伙手续,视为已收楼,并从2015年5月26日起,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及转移房屋的风险责任。然而,因为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黄女士拒绝收楼。

物管公司称,黄女士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6月,一直未支付管理费,共计3600余元,产生违约金700余元。

黄女士则认为,2015年5月23日,因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她并未收楼。当时,开发商工作人员也表示愿意为其解决房屋质量问题,可以暂缓收楼,所以当时双方并没有办理交楼手续。黄女士本人也没有拿到房屋钥匙及相关资料。直到2016年6月底房屋质量问题解决,黄女士才办理了交楼手续。

为此,黄女士认为,办理交楼手续的责任不在自己。

法官释法

业主无责任支付之前物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女士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由该物管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双方均确认2016年6月30日才交付房屋给黄女士,且黄女士在办理收楼手续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已及时向相关人员提出,并在房屋验收表上注明拒绝收楼的原因和要求,明确提出开发商处理好房屋质量问题后才收楼,故交楼的责任并不在于黄女士,黄女士无需交纳房屋交付之前的物业管理费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房天下东莞新房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