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验楼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拒绝收楼。房屋修复好之后,却被物管公司要求补交拒绝收楼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家住东莞的黄女士拒交这部分物业管理费,物管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黄女士支付逾期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共计4400余元。
验楼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拒绝收楼。房屋修复好之后,却被物管公司要求补交拒绝收楼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家住东莞的黄女士拒交这部分物业管理费,物管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黄女士支付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共计4400余元。
日前,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物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5年5月23日,房地产公司向业主黄女士发出入伙通知书,通知其办理入伙时间为2015年5月23日,若未前来办理入伙手续,视为已收楼,并从2015年5月26日起,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及转移房屋的风险责任。然而,因为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黄女士拒绝收楼。
物管公司称,黄女士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6月,一直未支付管理费,共计3600余元,产生违约金700余元。
黄女士则认为,2015年5月23日,因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她并未收楼。当时,开发商工作人员也表示愿意为其解决房屋质量问题,可以暂缓收楼,所以当时双方并没有办理交楼手续。黄女士本人也没有拿到房屋钥匙及相关资料。直到2016年6月底房屋质量问题解决,黄女士才办理了交楼手续。
为此,黄女士认为,办理交楼手续的责任不在自己。
法官释法
业主无责任支付之前物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女士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由该物管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双方均确认2016年6月30日才交付房屋给黄女士,且黄女士在办理收楼手续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已及时向相关人员提出,并在房屋验收表上注明拒绝收楼的原因和要求,明确提出开发商处理好房屋质量问题后才收楼,故交楼的责任并不在于黄女士,黄女士无需交纳房屋交付之前的物业管理费。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