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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镇村自行新建商务楼不再奖补

东莞日报  2016-10-19 11:04

[摘要] 办公室10月17日颁布了新的《东莞市镇村产业升级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办法》保留了3年前的原《办法》核心内容,对一些细节作了修订。值得关注的是,镇(街道)、村(社区)“自行新建”商务楼宇的,取消奖补。该《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办公室10月17日颁布了新的《东莞市镇村产业升级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办法》保留了3年前的原《办法》核心内容,对一些细节作了修订。值得关注的是,镇(街道)、村(社区)“自行新建”商务楼宇的,取消奖补。该《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申报奖励条件:

项目业主应属于镇直属单位或村集体

根据新《办法》,各镇(街)申报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资金的项目,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例如:

项目业主(或权属)属于镇 (街道办事处)、镇直属单位、村(社区)集体。对于合作项目,项目业主(或权属)属于上述主体在合作项目中所占物业或股份对应比例部分。

经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并公示,符合《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 关于推动镇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补贴奖励条件。

奖励标准:

删除原先的自建商务楼奖补内容

新《办法》细化了奖励标准,范围包括“‘三旧’改造”、“信托 ”、“融资担保”等。其中,涉及“‘三旧’改造”的就有5项,占了奖励补贴项目的大部分。

值得关注的是,这次修订新《办法》,删除了原《办法》中的“镇(街道)、村(社区)自行新建商务楼宇可以申请奖励补贴”规定。取消自行新建商务楼宇的奖补措施,目的是鼓励盘活原有资源,开展“‘三旧’改造”。

村(社区)不得将奖补用于分红

将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估和项目跟踪验收机制,由市审计、农业、监察、财政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采取不定期暗访、抽查等方式,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严防借项目骗取补助、违规使用资金等行为。各镇(街)加强对补贴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落实指定用途和清偿债务,不得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补贴奖励、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

政策解读

新型经济项目 每宗补助高不超300万元

记者昨日采访了市农业局经营管理科有关负责人,他向记者解读了主要的补奖标准。

(一)镇(街道)或村(社区)自行投建、自有产权、纳入省市“三旧”改造范围、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改工”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市财政根据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分别按以下标准对相关镇(街道)、村(社区)给予补助:容积率为1.5-2.0(下限含本数,上限不含本数,下同)的,补助60元/平方米,每宗高不超过200万元;容积率为2.0-3.0的,补助80元/平方米,每宗高不超过300万元;容积率为3.0以上,补助100元/平方米,每宗高不超过400万元。

(二)村(社区)将旧村、旧工业区改造为高科技产业园、创意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型经济项目,建筑面积达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竣工验收后可经属地镇(街道)审核,按改造施工前6个月相关旧项目实金总额的50%,向市财政申请一次性给予改造、装修、招商期间的租金补助,每宗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镇(街道)、村(社区)改造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自有产权商务楼宇,按竣工验收图纸二层(含二层)以上部分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补助,每宗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村(社区) 回购本镇(街道)范围内旧厂房、旧市场、旧商铺等旧物业及闲置地,并经镇人民 (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意,确保回购物业3年内不进行再次转让,交易完成后由镇(街道)按国土证或土地交易合同中载明的用地红线核定其用地面积,由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每宗多不超过500万元。

(五)村(社区)通过整合15亩(含)以上土地实施拆除重建改造,发展产业项目,已取得项目开发权,改造方案已经市“三旧”办批准并办理了施工许可,在旧厂房拆除或旧地块平整后,市财政分别按相关合同、协议或国土证载明的用地面积,实施以下补助,每宗多不超过500万元:以租赁形式取得开发权的,补助60元/平方米;以收购、回购、流转出让、划拨补办出让、完善征收手续后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补助80元/平方米;对原有厂房自行改造的,补助40元/平方米。已按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享受了市财政相关奖励的,不再给予相关地块的回购补助。同时,对村(社区)改造后自行建设的新厂房,报建环节应缴纳的市级 事业性收费先按规定征缴,竣工验收后按征缴额的50%返拨给村(社区)。整合15亩以下土地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市集体经济发展办核定该项目的申报资格。

(六)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信托方式 市重点工程等 项目的(欠发达村申请市财政补助资金 信托计划的除外);或在市重点项目、产业园区征地过程中,相关村(社区)不即期支取相关征地补偿款,而通过信托计划将补偿款投入市重点项目和产业园区建设的,除约定的回报外,在 满1年后,按照 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给予奖励。 金额在1000万-3000万元的,奖励 金额的1‰; 金额在3000万-5000万元的,奖励 金额的3‰; 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 金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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