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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积金贷款还清12个月后可再次申请贷款

东莞时报   2015-02-02 09:54

[摘要] 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文明确,港、澳、台及外方(籍)人员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不能以配偶名义参与计算可贷额度,而外市转入的,缴存年月与外市缴存连续,满足近6个月正常缴存且近一个缴存月份距申请当月不超过2个月的,申请贷款时不要求在我市开户须满6个月。

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文明确,港、澳、台及外方(籍)人员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不能以配偶名义参与计算可贷额度,而外市转入的,缴存年月与外市缴存连续,满足近6个月正常缴存且近一个缴存月份距申请当月不超过2个月的,申请贷款时不要求在我市开户须满6个月。

再次贷款须还清款项12个月后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实施相关规定的公告》,《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于2015年1月26日起开始实施,我市将继续执行《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干规定》确定的“借款人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未清偿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均不得再申请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确因改善自住住房条件需再次贷款的,可在贷款还清之日起12个月后申请”。

同时,《关于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期限等若干政策的通知》中确定的“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房屋已办理过户到买方名下的,须自《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这一条款,将继续执行。

外市转入申请贷款无须开户满6月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鉴于《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及《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均明确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指在职职工不包括港、澳、台及外方(籍)人员,港、澳、台及外方(籍)人员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不能以配偶名义参与计算可贷额度,正常缴存的,其缴存基数可纳入家庭收入计算供收比。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凡是外市转入的,缴存年月与外市缴存连续,满足近6个月正常缴存且近一个缴存月份距申请当月不超过2个月的,申请贷款时不要求在我市开户须满6个月。

此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明确,从2015年1月26日起,调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低和高贷款额度。职工个人缴存公积金的,高贷款额度由46万元调高至48万元,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高贷款额度由66万元调高至70万元。公积金贷款起贷额度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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