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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高额税费 父母房屋过户给子女是变相赠与吗?

新民晚报  2014-08-08 18:13

[摘要]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升温,房价的高涨直接导致了房屋交易所产生的税费节节升高,尤其是通过赠与方式过户房屋所需缴纳的税费让很多老百姓望而却步。为了避免高额的税费,很多父母通过买卖的形式将房屋过户给子女,但真实的意图实际上是无偿的赠与。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升温,房价的高涨直接导致了房屋交易所产生的税费节节升高,尤其是通过赠与方式过户房屋所需缴纳的税费让很多老百姓望而却步。为了避免高额的税费,很多父母通过买卖的形式将房屋过户给子女,但真实的意图实际上是无偿的赠与。但是,是否只要是父母与子女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能够推定为赠与呢?也不尽然。

那么,在遇到这种特殊情况的时候,就需要律师深度剖析案情,程度地还原事实的真相,奉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来向法庭作出有理有据的陈述,争取法官的采信。近期我在办理的一个案件,就是案情看似与其他同类型的案件相同,却在申请高院再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例。

案情简述如下:刘老太和林老头一共生了四个子女,即林甲、林乙、林丙、林丁。上世纪八十年代,刘老太名下的一套私房动迁,共分得了四套房屋,其中两套分别给了林甲和林乙,另外两套房屋的产权一套写在刘老太的名下,一套写在了林老头的名下。2005年,林老头去世。2009年,由于刘老太年老体弱需要钱治病、养老,就想将房屋出售来换取钱款,林丁知道后找到刘老太,表示想购买该房屋,并承诺会好好照顾刘老太,为她养老送终。刘老太相信了林丁的话,就和林丁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低于市场价的优惠价格将其自己名下的那套房屋出售给林丁,基于母女关系将合同条款简化了,仅约定了房屋过户的日期,没有对房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进行约定。签订合同不久后,刘老太与林丁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此后的两年,刘老太一直向林丁索要房款,但是林丁总是借故不付,甚至不再照顾刘老太。2011年,林丙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林老头名下的财产,经法院调解后,所有继承人均同意林老头名下的房产由林丙继承。2012年,长期索要房款无果,刘老太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林丁支付购房款。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由于刘老太和林丁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仅约定了房价款以及过户日期,有关房屋买卖的付款期限、方式、房屋交付日期等主要条款均未作约定,而在签订合同时及过户后刘老太均居住其中,而其他子女均通过动迁或继承的方式获得了另三套房屋,所以最终认定刘老太是以买卖的形式将房屋赠与给了林丁,并未支持刘老太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后,刘老太找到了我们律师事务所,由我来承办该案高院的再审申请阶段。在仔细听取了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后,我分别前往该案的一、二审法院,调取了所有案卷材料,在对所有材料进行详尽的研究后,形成了清晰的代理意见:,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就某些条款进行约定,并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继续履行,且基于亲情与信赖,在转让房屋时没有对细节条款进行约定并简化了合同条款的行为也符合交易习惯以及常理;第二,刘老太在签订合同以及过户后仍继续居住在房屋内的原因就是因为林丁迟迟未支付购房款;第三,其他子女获得了房屋并不能当然地推断林丁作为刘老太的子女也应该获得相应的房屋;第四,在没有任何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就房屋存在赠与关系的前提下,推断是以买卖的形式实现赠与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第五,刘老太是年逾八十的老人,若将房屋买卖的行为认定为赠与,直接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高院对该案进行审查后,认为我方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指令二审法院再审本案。这个案例也给大家敲了个警钟:即便是再亲密的关系,如果涉及到钱款、房屋等财产的交易,还是要签订详尽的书面协议,对各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约定,防止纠纷的发生。作为律师,面对案件事实存在争议、各方说法不一的情况,则要抽丝剥茧理出案件事实,赢得法官的信任和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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