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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条例遇存废之争 住房保障银行当为改革出路

新快报   2014-07-14 08:02

[摘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已有12年。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公积金制度已呈现多方“不适”,修订《条例》呼声高涨,甚至遭遇“存废之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已有12年。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公积金制度已呈现多方“不适”,修订《条例》呼声高涨,甚至遭遇“存废之争”。

住房公积金制度可谓命运多舛。2002年建立以后,从2003年性房价就开始上涨,到2005年开始暴涨,最终是连续十年上涨。在高房价面前,住房公积金显得异常苍白无力。普通百姓连首付都交不起,根本谈不上买房,也就谈不上提取使用公积金,缴纳后只有等待退休提取的份儿。另一方面,一些收入较高阶层,不但缴纳公积金数额大,而且通过提取公积金或者使用公积金贷款,成为使用公积金的“专业户”。可以说,公积金制度对普通职工基本失去了建立时的初衷。

而且,公积金制度从建立之初强制性约束就不强。国企、上市公司等“落实较好”,而一般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由于税费等沉重负担,使得其不愿或很难负担起公积金。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缴存的比例,但由于没有规定上限比例,甚至还有鼓励比例定高的意思,这就造成某些企业随意提高比例。公积金变相成为高福利,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收入分配不公的助推器。

当然,公积金在内部管理上也存在严重问题。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成员,政府部门及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然而,由于权力、地位不同,职工代表、单位代表话语权并不强,公积金管理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行政管理。这就导致公积金管理漏洞百出,挪用公积金情况屡屡发生,分食公积金情况频现,各自为政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无论从计算机系统开发、业务营运管理、管理效率、资金运营等方面都存在严重问题。

面对这些问题,虽然呼吁取缔有一定道理,但是,出路还是在于改革。应该从住房保障体制的金融政策性思路出发,尽快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研究建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解决城市低收入者、进城农民工和中产夹心阶层购房资金不足问题。

基本思路是将现在的住房公积金规模和商业银行首套房优惠贷款资源整合在一起,成立专司住房保障金融支持功能的准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或者叫做住房保障银行,类似于美国政府资助的房利美、房地美公司。但不同之处在于,美国“两房”是在住房抵押债券市场给房贷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而不是直接发放住房贷款。当然,未来的住房保障银行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也可以从事住房债券化业务,通过购买商业银行等贷款机构的住房债券产品给其提供流动性支持。

将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保障银行”的特殊股金,不但享受存款利息,而且分享年度经营红利分红。为了确保“住房保障银行”的低成本资金来源,不妨从中央到地方所有预算内外财政资金一律存在“住房保障银行”里,由其负责汇划拨付结算。中央和地方每年财政资金合计在10几万亿元,足以保障“住房保障银行”的低成本资金来源,从而能够保障保障型住房建设和城市低收入者、进城农民工、中产夹心阶层购房的低利率贷款需求。同时,这也规范了各级财政资金乱开户乱象。总之,建立中国版“住房保障银行”,当是公积金改革的归宿和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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