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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业主以房有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 庭外和解收场

东莞日报  2014-03-14 08:11

[摘要] 昨日上午,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宗物业费纠纷案。东莞市沙田镇某小区物业公司起诉称,业主廖先生自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拖欠物业管理费、水费等费用共7000多元,要求其支付欠款7000多元及违约金1000多元。廖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该案将择日宣判。

昨日上午,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宗物业费纠纷案。东莞市沙田镇某小区物业公司起诉称,业主廖先生自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拖欠物业管理费、水费等费用共7000多元,要求其支付欠款7000多元及违约金1000多元。廖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该案将择日宣判。

记者从法院获悉,今年以来,这一小区已经先后有9名业主因拖欠物业管理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被告的业主们多以商品房质量有问题、面积计算有差异等理由予以抗辩。在市第二人民法院沙田法庭林健华法官的主持下,目前大部分案件已经达成调解,业主们同意支付物业费。

记者还从市第二人民法院了解到,2009年至2103年,该院受理的物业纠纷案件数量分别为23宗、37宗、30宗、126宗、169宗,而2014年截至3月13日已达93宗。该院近年涉物业公司纠纷案件受理数量呈现增长趋势。

林健华法官表示,商品房质量问题属于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物业服务合同是另一种法律关系,除非业主能证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否则不得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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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交物业费成了被告

业主吴先生于2006年入住沙田镇某小区的商品房。自2013年4月起,吴先生以商品房存在面积差异问题为由,拒绝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截至2013年8月,吴先生已拖欠管理费1100多元。物业公司多次催收,但吴先生置之不理。

2013年12月,物业公司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吴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上述物业管理费欠费1100多元及违约金700多元。

而另一名于2006年入住的业主黄女士则以发现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为由,自2012年5月起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水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截至2013年8月,共拖欠上述费用3600多元。随后,物业公司将黄女士也告上法庭,追索上述欠费3600多元及违约金700多元。

经法院主持调解,物业公司与吴先生、黄女士分别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吴先生、黄女士均同意支付给物业公司其各自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100多元和3600多元。

在法院主持下,物业公司分别与其他数名业主达成庭外调解后,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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