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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丈夫给"小三"买房买车 妻子起诉讨回44万元

东莞时报  2014-03-08 00:00

[摘要] 近年来,小三背后牵涉的道德、法律话题一直是社会热议点。在看似你情我愿的关系里,赠予小三的财物所有权归谁?能否讨回?

近年来,小三背后牵涉的道德、法律话题一直是社会热议点。在看似你情我愿的关系里,赠予小三的财物所有权归谁?能否讨回?

东莞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判令小三将被赠予的财产归还给合法配偶。

妻子状告丈夫和小三

2012年初,已婚的范先生认识了林小姐。不久后,两人同居。

从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间,范先生往林小姐的银行账号里汇入20余万元。

此外,范先生曾支付了东莞某房产的定金及首付,约20余万元,并将房屋登记在林小姐名下。又为林小姐购买了一辆12余万元的现代牌小车。

同居期间,林小姐曾怀孕,于2012年11月辞去工作,在家休养。从此,由范先生承担所有生活费用。

发现丈夫不忠的文小姐把两人告上法院,她认为范先生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花在小三身上,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夫妻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文小姐请求法院判令林小姐将从范先生那得到的62万余元全额还给自己。

林小姐则辩称,自己没有能力识别范先生赠予款项是范先生私有,还是夫妻二人共有。因此在接受赠予后,这笔款项也理应属于自己。

法院判小三返还款项44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范先生向被告林小姐支付款项期间,被告范先生与原告文小姐的婚姻关系存续,在无证据证明范先生支付给林小姐的款项为范先生个人财产时,认定该部分款项为原告文小姐与被告范先生共同所有。范先生未经文小姐同意,擅自将其与文小姐的夫妻共有的财产支付给被告林小姐,支付行为应属无效,林小姐负有返还其受款项的义务。

经查实,范先生为林小姐支付房屋定金、购房款及购车款共计33万余元,故原告该部分的诉请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文小姐主张的供楼的月供款3万余元、房屋装修款及其他款项,其他证据显示,被告范先生银行借记卡交易明细清单中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间存在向被告林小姐转账20余万元的记录,文小姐无其他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的具体用途,范先生未明确说明转账的具体金额及用途,以上转账发生的时间为两被告同居、被告林小姐怀有身孕的期间,故认定被告范先生向被告林小姐汇入的20余万元为两被告共同生活与消费,两被告应负担同等的返还义务即各负担10万余元。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林小姐返还款项的数额,依法认定为44万余元。

法官说案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无偿赠予“小三”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予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赠予“小三”财产行为理当认定无效。

还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是不应该分割的,对于出轨方擅自无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除非无过错方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过错方是无权主张分割的。所以,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小三”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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