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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房产中介两头通吃被告 法院判其返还费用

东莞日报  2013-12-09 12:37

[摘要] 以房产未超过五年需代缴税费为由向买卖双方收取服务费,又以代缴房屋维修基金为由再向买卖方收取维修费,东莞樟木头镇一房产中介分别和买卖方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及居间合同》进行两头收费。后买卖方得知相关费用均已由自己承担,认为中介构成欺诈,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相关费用,获得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支持。

以房产未超过五年需代缴税费为由向买卖双方收取服务费,又以代缴房屋维修基金为由再向买卖方收取维修费,东莞樟木头镇一房产中介分别和买卖方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及居间合同》进行两头收费。后买卖方得知相关费用均已由自己承担,认为中介构成欺诈,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相关费用,获得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支持。

一套房子两份合同

2012年的11月,湖南的肖女士找到了东莞樟木头镇的某房产经纪公司,委托其居间出售她位于樟木头某小区的一套住房。随后,房产经纪公司找到了有意向购买肖女士住房的邓先生。

2012年11月11日,房产经纪公司与邓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及居间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屋转让价格为162000元,税费由邓先生承担,肖女士未缴纳的维修基金和居间服务费均由邓先生承担。

之后,房产经纪公司又与肖女士签订了另外一份《房屋买卖及居间合同》,其内容和前一份《房屋买卖及居间合同》一致,只是另外补充了肖女士实收价款150000元,需另外支付房产经纪公司12000元缴纳相关税费的约定。

随后肖女士缴纳了12000元的款项,房产经纪公司出具了“服务费”的收据。邓先生也缴纳了3000多元的和近8000元的相关税费,在肖女士缴纳了2400元的维修基金后,不知情的邓先生也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了2400余元的维修基金。

是否吃差价各执一词

三方在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转让房产的相关税费由买方邓先生承担,合同中约定不需要承担税费的肖女士在邓先生缴纳税费之前就缴纳了12000元的税费给房产代理公司。随后邓先生也缴纳了相关的税费近8000元。

据肖女士称,从一开始她就知道房产经纪公司是“两头通吃”,但急于售房故而缴纳了房产经纪公司所称的12000元的税费。

房产公司称本来合同约定由邓先生支付转让房屋的相关税费的,但与邓先生签订合同时邓先生提出房价已经较贵,再加上相关税费承受不起。后来肖女士也怕邓先生反悔,房产出售不了,才愿意承担相关税费。至于邓先生缴纳的2400余元的房屋维修基金,他们已经通知过邓先生前来退费,但邓先生一直未来办理退费手续。

法院判令中介返还费用

庭审过程中,肖女士和邓先生都提出了两份合同中虽然都有三人签名,但合同签订时并不是三方都在场,而是他们分别与房产经纪公司签订之后,房产经纪公司转给另外一方互签的。双方都提出了合同当中对方的签名系房产经纪公司假冒签署的意见。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肖女士交付了12000元的税费给房产经纪公司,但该税费按照合同的约定已经由邓先生承担,房产经纪公司应当予以返还。肖女士在邓先生缴纳房屋维修基金之前就已缴纳相应部分,房产公司收取邓先生2400余元的房屋维修基金没有依据,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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