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市出租屋数量庞大,出租人随意收取水电费问题一直是承租人投诉的热点问题。
我市出租屋数量庞大,出租人随意收取水电费问题一直是承租人投诉的热点问题。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合法权益,规范出租屋收费行为刻不容缓。会议审议决定,我市按照公平、合理、合法和可操作原则,对出租屋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执行到户价格;规范出租屋总分表之间费用收费行为,以及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出租屋出租人(转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电费行为。试点实施方案从2014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
合表居民可向供电企业申请优惠
出租屋用电户执行终端用户价格。出租屋总分表用户享受同等用电权利,出租屋执行我市住宅到户电价,各分表用户收取的电费=终端用电电价(即出租屋总表电费总额÷总表用电量)×分表实际用电量。
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政策:出租屋可向供电企业申请优惠政策,经认定后,分表电价可在现行标准基础上统一提高0.037元/千瓦时。
公摊用电计入租金或单收
出租屋总表与分表之间的损耗、公摊或分摊等费用,应计入出租屋租金或单独收取,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或明确,凡未约定的,一律不得收取。
具体可采用据实分摊(根据总分表之间损耗、公摊等实际费用,按电量合理分摊)、定额收取(租赁双方根据总分表之间损耗、公摊等费用情况,约定一个具体收费金额)、差率收取(以我市住宅到户电价和分表用电量为基础,租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总分表之间损耗、公摊等费用的具体差率,按差率收取相关费用)等方式。
实行收费公示明码标价
总表和分表之间的损耗、公摊或分摊等费用以及其他与用电量密切相关的费用,出租人需要同时收取的,应按规定在出租屋醒目位置公示、明码标价,在收费凭证上单列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不得直接计入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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