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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东莞关于鼓励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

东莞日报   2013-09-02 08:05

[摘要] 为鼓励和促进我市楼宇经济质量、速度和效益协调发展,进一步优化现代服务业结构,逐步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根据《关于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5日

章 总 则

条 为鼓励和促进我市楼宇经济质量、速度和效益协调发展,进一步优化现代服务业结构,逐步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根据《关于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商务商业楼、城市综合体、科研楼(含科技孵化器)等楼宇建筑(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用房、宾馆酒店、专业市场、医院、学校等建筑),且进驻楼宇以从事创意产业、都市型工业、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为主,如高新科技企业、金融机构、结算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中介公司、工业设计机构、动漫公司、文化创意公司、影视制作公司以及网络公司等。

经东莞市发展楼宇经济工作联席会议认定列为鼓励范围的其他楼宇建筑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奖励对象为在我市纳税并承担上述楼宇整体包装营销和招商引资等工作的楼宇运营机构。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纳税规模

类:所运营楼宇具有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市住建局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且每1万平方米年度纳税总额(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的总和,下同)在500万元以上(以所申请年度该楼宇所有入驻企业实际纳税总额为准,下同)。

第二类:所运营楼宇具有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市住建局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且每1万平方米年度纳税总额在700万元以上。

第三类:所运营楼宇具有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市住建局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且每1万平方米年度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产业集聚

所运营楼宇已投入经营使用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上,并且入驻企业用于创意产业、都市型工业、生产性服务业等方面经营使用的面积不少于已使用建筑面积的2/3。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对年度纳税总额超亿元的所运营楼宇,可按纳税总额的3%给予奖励,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年度纳税总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所运营楼宇,可按纳税总额的3%给予奖励,每年不超过150万元。

(三)对年度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所运营楼宇,可按纳税总额的3%给予奖励,每年不超过75万元。

对上述(一)、(二)、(三)项,从获得奖励的第二年度开始,奖励额度按照所运营楼宇入驻企业上年度缴纳的税收地方分成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核定。若前一年度的税收分成为下降的,则以补助期(从认定起5年内)所运营楼宇入驻企业缴纳的税收地方分成年度额作为计算增量的基数。

(四)新引进最近一年入评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国家民营500强企业(可包括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等),并且进驻楼宇经营时间达到一年以上的,可按引进一家50万元,引进多家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运营机构对所运营楼宇公共设施实施更新改造、扩容升级的(主要包括智能化和信息化方面的改造投入,如智能改造、网线改造升级、新型楼宇管理系统投入等),经事先备案,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六)对整合改造旧厂房用地发展传统优势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的,用地面积达到15亩及以上,且容积率达到1.5及以上的,可申请纳入“三旧”改造,参照《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2〕114号)享受“三旧”改造政策优惠。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适用本细则的奖励项目一年申报一次,立项审批工作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申请单位汇总所运营楼宇入驻企业的名单和纳税编码,提交到市经信局,再由市经信局批量转交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批量出具纳税证明清单;

(五)申请单位所运营楼宇现有入驻企业信息。

第八条 审批流程:

(一)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镇街、园区经信部门申请。

(二)镇街、园区经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结果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同意后,报东莞市发展楼宇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东莞市发展楼宇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镇街、园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名单及奖励额度。

(四)东莞市发展楼宇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拟奖励名单及奖励额度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或以上,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有异议的,由东莞市发展楼宇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奖励资金支持,由东莞市发展楼宇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单位。重审证明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东莞市发展楼宇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解释说明。

(五)公示程序完成后,东莞市发展楼宇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拟奖励名单及奖励额度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实施后,由东莞市发展楼宇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作出批复,并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请单位,同时抄送市发改局备案。市财政局根据批复意见将财政奖励资金拨付给获奖励的申请单位。

第九条 凡已列入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适用本细则的奖励项目的财务管理、实施管理与监督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镇街、园区可根据本实施细则进一步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鼓励政策和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东莞市发展楼宇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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