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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外来务工者连缴5年社保可申请公租房

东莞日报  作者:张安定  2013-04-19 09:19

[摘要] 昨日(4月18日),市法制局全文公布了《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和建议。《办法》提出,东莞公租房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外来务工人员要在本市工作满5年且连续缴纳社保满5年才可申请。

廉租公寓

南城亨美社区新莞人廉租公寓本报资料图片曹雪琴摄

昨日(4月18日),市法制局全文公布了《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和建议。《办法》提出,东莞公租房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外来务工人员要在本市工作满5年且连续缴纳社保满5年才可申请。

廉租房经适房可转公租房

《办法》对公租房进行了明确——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据悉,公租房的来源包括:政府投资建设、收购和统一租赁;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经市政府批准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各开发区和园区集中配建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企事业单位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住房;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轮候对象5年内安排住房

根据《办法》,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先登记,经过层层审核及公示后,被确定为轮候对象,再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不超过5年。公租房房源确定后,由相关部门制定配租方案。轮候对象按照配租方案提出申请,复审通过后,采取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和配租排序,轮候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配租成功后放弃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公租房不得擅自装修

《办法》提出,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公租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相关单位同意。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后拒不恢复原状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的,将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违反以上规定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住房;拒不腾退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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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中介染指公租房

根据《办法》,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开展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将由市房产管理局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改变公租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也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公租房租金标准

关于租金标准,《办法》提出,公开配租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对于超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80%确定。计收比例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房屋租金水平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申请条件

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当月及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都在本市当年生活保障线4倍以下(含4倍);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以下(含20倍),家庭总资产净值50万以下(含50万);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修葺和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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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职工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

(三)申请人不在户籍所在镇(街)工作的;

(四)新参加工作未满五年(从毕业的次月起计算);

(五)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六)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修葺和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等。

外来务工人员

(一)申请人在本市工作满5年,申请时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5年;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四)未享受过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以上条件均为同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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