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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七种在建违法建筑必须拆除 违建商品房将被处罚

东莞日报   2012-11-21 08:46

[摘要] 东莞市这次专项行动主要是对在建的违法建筑进行清理,即正在建设的、尚未完工的,包括目前已被责令停工和新出现的违法建筑。已经完工的和历史违法建筑,不在此次清理范围,今后将进行登记造册,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处理。以下七种情形要求必须拆除。

东莞市这次专项行动主要是对在建的违法建筑进行清理,即正在建设的、尚未完工的,包括目前已被责令停工和新出现的违法建筑。已经完工的和历史违法建筑,不在此次清理范围,今后将进行登记造册,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处理。以下七种情形要求必须拆除:

有储备用地上非市属重点工程的在建违法建筑;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在建违法建筑;

侵占绿地、河道、水面、水源保护区,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等公共空间的在建违法建筑;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拒不整改的在建违法建筑;

在征收区顶风抢建博赔的在建违法建筑;

占用公共巷道的在建违法建筑(含简易建筑物、构筑物);

严重违反土地规划、城市规划和影响城市景观,以及危及他人或公共安全、社会反映强烈的在建违法建筑。

东莞市对不存在违法用地情形,但规划报建手续不完整的在建违法建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违法建设商品房,先行停工,按市府办《违法建设商品房处理程序》的规定,将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涉事建设单位处罚,待完成规划报建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能复工。

二是违法建设民房,符合城市规划且周边已成规模,村民原来因经济困难未建,现在自有宅基地上建设用于自住的;已被城建部门鉴定为危房,重建用于自住的,须经由镇(街)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民房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未经审批私自建设的,按在建违法建筑处理。

三是镇(街)公益事业性工程(含宜居社区建设的老人活动中心、健身中心等)、对当地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工程、因企业扩展或转型升级等发展需要的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房工程等违法建筑,需先行停工,并上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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