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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被盗 楼下住户违建雨篷构成威胁赔偿5500元

东莞日报  2012-06-01 07:35

[摘要] 东莞纠纷:楼上住户失窃,认为系楼下住户违法私搭雨篷给小偷提供“便利”导致,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责任。该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最终东莞中院维持原判,判决楼下住户拆除雨篷,并赔偿原告5500元损失。

东莞纠纷:楼上住户失窃,认为系楼下住户违法私搭雨篷给小偷提供“便利”导致,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责任。该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最终东莞中院维持原判,判决楼下住户拆除雨篷,并赔偿原告5500元损失。

案情回放

楼下违章搭建雨篷 窃贼借此上楼盗窃

老张和老李同住石龙某小区,老李住老张楼下。由于老李住在三楼的平台,开发商给老李的房屋配套了一个花园。2009年5月份左右,老李在自家房屋南侧花园里搭建一雨篷,该雨篷一侧紧贴老李房屋南侧外墙,而这面墙正好处在老张厨房窗口的下方。

2011年4月18日傍晚,老张妻子回家发现房间衣柜的第三个抽屉被打开。里面的10850元现金以及价值37100元的金器均被盗走。老张赶紧报案,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发现,小偷是从厨房窗户入室盗窃的。老李家搭建的雨篷距离张家厨房窗户仅1.53米,正好给小偷提供了“便利”。

2011年7月份,老张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其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作为被告,老李作为第三人诉至东莞市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老张与其物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物业公司赔偿4000元,该案中老张撤回对第三人老李的起诉。随后,老张再以“财产损害”为由将老李再次告上法庭。

在审理该案时,市人民法院依法到现场进行察看、测量和拍照,并到派出所调查取证,确认老李搭建的雨篷没有相关的报建手续,该雨篷对老张房屋的室内安全构成极大威胁,而小偷正是通过雨篷进入老张家的厨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限老李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拆除雨篷;并赔偿老张财产损失5500元。一审判决后,老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东莞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雨篷成潜在威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规定。

本案中,老李搭建的雨篷没有相关的报建手续,属于违章搭建;且老李搭建的雨篷已经对张某房屋室内安全形成一个潜在的威胁。老张要求老李拆除案涉雨篷,以消除危险,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故老李应对张某的财产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结合张某已经就案涉被盗事实从物业公司处获得4000元的赔偿,酌定老李向老张赔偿财物损失5500元。

法官建议:邻里应和谐相处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本案中出现的情况,楼下的住户在自家的平台上搭建违章建筑,可能会对楼上住户的采光、视野以及其他方面造成不利影响。本案中,老李违章搭建雨篷,但是正是该雨篷的存在对老张家的室内安全造成了重大威胁,进一步促进了老张家失窃的发生。

在实践中,邻里相处应当遵循友好和谐相处的原则,在方便自己生活的同时,注意尊重邻居正常生活居住的权利,避免对他人的生活产生不利影响与危害,更不得不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搭建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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