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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定金被侵吞 东莞消委会点评房产中介宰客行为

房天下  作者:林翠翠  2012-04-10 18:21

[摘要] 今日(4月10日),东莞市消委会点评房产中介宰客行为,指出房产中介机构存在乱收中介费、侵吞定金、隐瞒房源信息实情、合同霸王条款等宰客行为,特别提醒购房者在缴纳诚意金时要谨防房产中介借此回避法律约束骗取费用,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

当前,不少老百姓通过中介租房、购房,买卖双方的房源信息、交易操作全靠房产中介提供和促成,中介角色是否诚信,决定了交易的公平性。今日(4月10日),东莞市消委会点评房产中介宰客行为,指出房产中介机构存在乱收中介费、侵吞定金、隐瞒房源信息实情、合同霸王条款等宰客行为,特别提醒购房者在缴纳诚意金时要谨防房产中介借此回避法律约束骗取费用,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

房产中介常见宰客行为有哪些?

在近两年处理房产中介投诉中,消费者在哪些方面最容易被宰?根据近两年受理房产中介投诉涉及消费者被宰的情况分析,东莞市消委会副秘书长邹杰表示,房产中介投诉主要表现在中介机构乱收中介费、侵吞定金、隐瞒房源信息实情、合同霸王条款等行为。

“由于,中介掌握了买卖双方的房源信息、买卖意图,甚至可以影响和左右双方的买卖意向。”邹杰表示,部分不良中介为了促成交易或赚取更高利益,不惜违规、暗箱操作的欺瞒行为已司空见惯,使买卖双方交易信息掌握不对称,很容易任由中介宰割。

邹杰指出,在东莞消委会处理房产中介交易的消费纠纷中,发现主要的宰客行为有五种:

一是赚取差价。与同行串通、鼓吹甚至捏造国家政策调控等手段,控制房源压价收购,影响买卖双方交易意向,制造“卖方市场”、 伪造“竞买竞卖假象”,骗取双方低卖高买,骗取交易差价。

二是乱收中介费。目前房产中介费行业惯例一般以不超过成交3%的幅度收取,暂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中介自由收取的空间大,消费者心里没底,甚至被中介利用欺瞒手段双边重复收费。

三是骗取定金。中介利用“诚意金”、“意向金”等名义,规避“定金”的法律约束,企图预先把部分囊入袋中,避免交易过程中受双方反悔、串通、被同行抢客等不利因素影响导致交易中止,分文无收的情况。

四是合同条款剥夺权利。中介利用合同条款的含糊、霸王条款,强加买卖双方履约和违约责任、回避自身违约责任、预设暗收费陷阱等,比如预设交易失败没收定金的霸王条款。

五是以次充好。中介往往先把不好卖的滞销房源推荐给客户,把优质的房源说成是品质较低的房源,混淆购房者的视听。

交易中谨防诚意金被恶意侵吞

在中介费方面,由于大部分消费者往往都不清楚当前房产中介交易的收费标准,因此容易出现被宰的情况。东莞市消委会法律顾问、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邓云龙律师提醒购房者,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实行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成交价的3%。但邓云龙也指出,这不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仅属部门行政指导意见,目前东莞市房地产中介机构普遍都遵循这个比例幅度收费。

在房产中介服务交易中,“诚意金”一词为广大购房者所熟悉。事实上,在实践中,中介公司通常事先收取委托人一定金额的“诚意金”、“意向金”,这属于预付款,这个预付款在交易失败的情况下,是应该返还委托人的。邓云龙律师说,由于很多时候,买卖双方都不懂这个规则,在中介人貌似合理的言词中,很多购房者就在或不公平格式条款中放弃了自己应有的权利。

邓云龙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居间合同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至于该必要费用的具体数额,则应当由中介公司通过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中介公司无法证明其支出的必要费用,则必须将交易保证金全额返还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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