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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东莞市属廉租住房经适住房申请的通知

东莞日报  2010-09-06 07:37

[摘要] 市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已经于2009年接受了部分困难家庭的申请。

市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已经于2009年接受了部分困难家庭的申请。为了解决新增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充分发挥小区的保障功能,现继续接受符合条件家庭的申请,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区概况

市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位于东城立新社区九头村和南城雅园工业区交界处,目前正在建设一期3栋廉租房(846户)和9栋经济适用住房(1792户);廉租住房有40、60、80平方米三种套型,经济适用住房有60、80平方米两种套型。根据市的有关政策,目前市属廉租住房的租金为1元/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售价为2250元/平方米,按照朝向、楼层等作适当调整;小区的物业管理费为1.1元/平方米。以上价格将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作适当调整。

二、申请条件

根据市的有关政策,市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目前的供应对象,一是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原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二是具有莞城、东城、南城、万江等四个街道户籍的村(居)民。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600元之下;

3、家庭人均资产在48000元之下;

4、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未享受过政府给予的优惠购房或者住房改造等优惠政策。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三年在1000元之下;

3、家庭人均资产在96000元之下;

4、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申请。

三、申请资料

申请租赁廉租住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和户籍地镇(街)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现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年度收入情况证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需要提供近三年的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四)家庭资产情况证明;

(五)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六)属低保家庭的,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生活保障线保障证》,且免交第(三)、(四)项材料;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登记地点

符合条件的人员,请带齐身份证和户口本,按照以下要求到相关单位进行登记并领取申请表:

(一)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原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申请登记。

地址:东城区莞龙大道下桥路段79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楼住房保障科,联系电话:22630618。

(二)莞城、东城、南城、万江等四个街道符合条件的家庭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登记。

1、莞城规划建设办,地址:莞城区高第街1号市民广场南楼517室,电话:22100973;

2、东城规划建设办,地址:东城区东城大道东城街道市政综合办公大楼三楼,电话:22483338;

3、南城规划建设办,地址:南城区新基广彩路南城办事大楼三楼,电话:22988522;

4、万江规划建设办,地址:万江区万福路168号2楼,电话:22782843。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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